• 索引号:230400000-2023-00103
  • 分类:鹤政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3-08-01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鹤岗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分工作职能调整的通知
  • 文号:鹤政办发〔2023〕17号
  • 关键字: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鹤岗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分工作职能调整的通知

2023-08-01 15:25


鹤政办发〔2023〕1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鹤岗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分工作职能调整的通知


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管领域建设管理监督职能,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21〕3号)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发〔2021〕4号)精神,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职能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经市政府17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分工作职能作出调整。

  调整至区级政府行使的部分工作职能
  (一)调整至区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区级政府受理的行政权力事项41项、调整至区级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26项。
  (二)实行区级执法。
  1.各区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各区政府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违章建筑、供热、供(排)水、燃气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3.各区政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信访维稳、涉法涉诉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三)水热气信访维稳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负责供(排)水、供热、供气工作的信访维稳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二、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队伍调整至区级政府
  (一)城管执法队伍。结合目前派驻各区城管执法大队的现状,将人员、车辆、装备、党组织关系整建制移交区政府,实行双重管理,人员编制、工资待遇按原渠道保障,执法人员的考核考评、日常管理、干部使用等以区政府意见为主。
  (二)环境卫生队伍。按照环卫中心现有工作模式,将环卫中心一站调整至向阳区政府,环卫中心二站调整至工农区政府,环卫中心三站调整至南山区政府。人员、车辆、装备、党组织关系整建制移交区政府,实行双重管理,人员编制、工资待遇按原渠道保障,环卫人员的考核考评、日常管理、干部使用等以区政府意见为主。
  三、明确部分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区域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31条城市主干道路、14座桥梁及其附属的排水防涝、地下管线、公共照明、行道树以及15个公园广场等管理维护工作。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辖区域以外,各区按行政区域划分,负责本辖区的道路桥梁、排水防涝、地下管线、公共照明、行道树、绿地、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管理维护工作。原市财政拨付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市政基础设施管护中心、市环卫中心、市园林中心的相关经费依据此次调整情况由市财政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核算。
  职能调整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各区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管执法、市政设施、行政审批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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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1:鹤岗市环境卫生职能调整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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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调整至区级政府行使的执法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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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调整至区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6.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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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调整至各区公共停车场管护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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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调整至各区的环卫设施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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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调整至各区的环卫保洁和清冰雪道路明细表7.18.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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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的城市主干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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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的城市主干道路行道树绿化管护明细表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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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的15个公园广场管护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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