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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补充意见

日期:2024-03-19 来源:萝北人民政府

萝发〔2018〕6号

中共萝北县委员会

萝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措施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中省直驻萝各单位:

经县委第17届22次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萝北县委员会 萝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5日

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补充意见

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把我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萝发[2016]7号)及相关精神,经研究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县政府设置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为在我县县属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我县产业政策,上缴税收计入我县财政收入的企业(不含农垦及森工林业局,农垦及森工林业局项目按《鹤岗市推进“外放内活”、发展“飞地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鹤发[2017]8号)文件执行)。

二、扶持方式

(一)资金扶持政策

1.新建石墨深加工项目(不含生产球形石墨)。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度1%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2.新建绿色食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度1%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3.新建生物医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度1%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4.新建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度1%予以扶持,最高扶持300万元。

5.新建其他产业项目(不包括养殖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度1%予以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

6.对以上项目中经济效益突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拉动力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比例予以特殊扶持。

(二)激励奖补政策

1.我县各乡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纳税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周期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份的40%给予经费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引进重大项目、引进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或贸易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参照鹤岗市有关政策执行)。

三、附则

(一)申请兑现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签订承诺书,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可抗力及政策性调整除外)。若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对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二)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在项目投产后进行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拨付。

(三)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对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认定由县发改局、统计局负责;对符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萝发[2016]7号)及本补充意见的企业认定由县工科信局、财政局负责;对引进重大项目、总部经济、贸易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认定由县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负责,并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五)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经萝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此前发布相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意见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自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起,本意见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本补充意见由萝北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萝北县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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