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关于申报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面向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市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梳理,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于2024年2月3日前填写《鹤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主动向萝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登记,并实行严格管理。
因自2024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发生变化,2023年之前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需重新对照新的界定标准认真自查梳理,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需要重新填写《鹤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登记(其中,原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重新向萝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凡因单位规模等级下降或因破产、停业、兼并、改变使用性质等原因致使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萝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27日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鹤岗地区)
一、商场(市场)、宾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商店、市场等)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二)宾馆(民宿、农家乐)
客房数在3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经营用客房数量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农家乐、民宿。
(三)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在8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四)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和舞台演艺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等。
4.游艺、游乐场所等。
5.健身房、美容院、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剧本娱乐、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新兴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和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院
县(区)级以上医院,以及住院床位在40张以上的医院。
(二)养老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三)学校(含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含特殊教育学校)
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住宿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以及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四)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住宿人数在4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9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三)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办公场所。
(四)县级以上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数据中心。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口岸
(一)候车厅、候船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三)口岸。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县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五)3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中间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二)装机容量100K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10KW以上的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1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三)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除烟花爆竹外)经营商店。
(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商店。
八、生产、加工企业
(一)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三)大中型电子、新能源电池、钢铁、烟草、航天工业等企业。
(四)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九、重要科研单位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3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八)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除住宅小区外车位在301辆以上的汽车库,车位在401辆以上的停车场和车位在16个以上的修车库。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三)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四)交易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五)支行级以上银行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且共用安全疏散的单体公共建筑(商业街)。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注:
1.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2.符合2条及以上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照其最大火灾危险性进行定性确定,高标准严格管理。
3.本文中的12大类属于不完全列举。凡是与文中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性相似、类别相同且规模相近的,可参照确定。
4.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5.《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中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如何申报
凡是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社会单位,应主动到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
鹤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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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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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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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原重点单位 |
¨否 ¨县(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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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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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房数在3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经营用客房数量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农家乐、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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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在8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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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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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县(区)级以上医院,以及住院床位在40张以上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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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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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住宿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以及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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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宿人数在4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9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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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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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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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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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以上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数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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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候车厅、候船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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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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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口 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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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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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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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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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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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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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中间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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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机容量100K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10KW以上的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1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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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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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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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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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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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除烟花爆竹外)经营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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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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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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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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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中型电子、新能源电池、钢铁、烟草、航天工业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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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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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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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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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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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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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3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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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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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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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储存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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