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萝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修正)》(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1.2.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
1.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1.2.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号,2015年4月1日执行)
1.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应急总局第88号令,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2.10《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颁布实施)
1.2.11《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2号)
1.3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
1.3.1特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1.3.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1.3.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0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萝北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对工作,以及应急体系的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市、县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事故风险描述
非煤矿山中存在边坡失稳、火灾、爆炸、民爆器材爆炸、电
气设备、自然灾害、道路交通、溃坝、雷击等因素,都将会对企业甚至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建立萝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挥部应急综合办公室设在县
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1.1县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 指 挥: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 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工科信局、县园区办、县电业局、县财政局、驻萝部队、县边境管理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萝北县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
3.1.2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市、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县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类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点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5)县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火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
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6)县卫健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品转运车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9)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10)县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1)县电业局:负责应急供电保障;负责供电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
(1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3)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非煤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抢险力量,负责与相关部门、有关企业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建设一支县级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14)驻萝部队:组织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
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5)县边境管理大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6)事发地乡、镇政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善后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1.4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①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
②事故现场的危险性以及有关危险品的品种、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③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④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⑤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⑥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研究判断事故是否可能继续发展或恶化,现场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阻断事故的继续发展或恶化;
(2)划定事故现场警戒隔离范围,实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交通
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工艺控制、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等);
(5)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向总指挥部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术、物资支持、疏散公众等请求和建议;
(6)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2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县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
工作;
(4)动态掌握非煤矿山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咨询机构
建立萝北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县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非煤矿山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县应急专家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应急局。
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扩充本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并完善非煤矿山应急处置专家信息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预防预警
4.1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4.2预测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非煤矿山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和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2响应级别
萝北县应急响应分三级:
1.三级响应(企业级响应):各类企业启动社会救援(企业一级),未造成人身死亡、一般事故等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二级响应(县区级响应):未达到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相关规定由县区级事故应急办公机构介入调查。
3.一级响应(市级响应):达到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事故
应急办公室要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
5.3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县应急局接到报警后,视情况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5.4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的,或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县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配合下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5.5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
环境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5.1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实施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现场非煤矿山事故灾情所涉及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5.5.2疏散组: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5.5.3抢险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任组长,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消防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时,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同时,针对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不同的方式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5.4救治组:由县卫健局局长任组长,负责伤员医疗救护。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
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5.5环境组: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环境污染处置和现场监测等。
5.6扩大应急
非煤矿山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况指示启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安全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7安全防护
5.7.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1)调集所需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2)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3)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7.2公众安全防护
(1)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
(2)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
(3)根据非煤矿山的危害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5.8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5.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6.2调查评估
县应急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
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非煤矿山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7.3技术保障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县应急局组建县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的非煤矿山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7.4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5资金保障
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8.2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从业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3奖惩制度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编制,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