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现场火灾防控,督促动火作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现对加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前,必须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审批:
(一)动火作业人员无岗位工种作业证的;
(二)五级风以上室外动火作业的;
(三)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动火作业没有防护措施的;
(四)现场未准备必要灭火器材的;
(五)作业面与周边可燃物间未做隔离的。
一次动火审批只限当口一处动火作业。
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每次每个动火作业点都要指定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员应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一)动火作业人员未佩带个人必备防护装备的;
(二)未严格按照动火操作规程作业的;
(三)动火装置、设备、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小于5米,二者距离动火点小于10米的;
(五)室内作业场所通风不畅,不能保证泄露气体排出的。发生火情后安全员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并报警。
三、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完成后,安全员负责组织动火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切断动火设备电源、气源,清除现场残火,由安全员留守一小时反复巡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四、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动火作业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以备检查。动火作业台账建立情况纳入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范围。
五、作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作业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动火作业人员违返上述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萝北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