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21-00841
  • 分类:已废止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12-07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 文号:鹤政办规〔2021〕18号
  • 关键字:
  • 时效:2022年8月16日废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2021-12-07 09:30








鹤政办规202118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16届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鹤岗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为有效执行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充分激发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切实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生产职责任务

    (一)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统一管理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管控各类风险,提升基础建设水平和科技兴安能力,创建本质安全矿井。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支撑体系、保障体系,实施目标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产煤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属煤矿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负责落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意见和对辖区煤矿安全检查问题督办整改;负责按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组织辖区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市煤矿监管部门负责辖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产煤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指导产煤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分析并通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二、严格办矿标准、严细风险管控严密机制措施,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一)严格办矿标准

    1.完善安全预警“三大系统”。确保煤矿瓦斯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工业视频监控系统性能稳定、可靠运行。

    2.健全安全生产系统。实现三(四)条井筒布置,使用皮带连续运输猴车运送人员

    3.使用专用线路供电。煤矿供电系统取消“T”接供电,全部采用专用线路,安设防越级跳闸装置。

    4.机械化采掘作业。采煤工作面采用机械化开采,具备条件地点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掘进工作面使用综合机械化作业。

    5.推进煤矿自动化。煤矿主运皮带全部实现自动集中控制,推广井下变电所、水泵房等固定场所无人值守。

    6.推进煤矿智能化。树立“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鼓励煤矿安设智能装备,推广智能采煤、智能掘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逐步实现“一矿一区一面”生产模式,落实“一优三减”,增产、提效、保安全。

    7.推广煤矿信息化。建成瓦斯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视频监控网络煤矿综合信息化控制平台,实现集中管理、分散控制和各系统间无缝连接。

    8.完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生产煤矿全部达到市级验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严细风险管控

    1.顶板管理原始煤层放顶煤开采必须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复采区煤厚低于2倍采高可沿底板掘送回采巷道,软帮侧严禁安设运输设备,严禁放顶煤。驻矿专盯员、监管人员每次检查全程录制执法影像,存在剪网放煤现象,按重大隐患处理;引导煤矿单一分层采煤推广使用掩护式液压支架机械化回采工艺,逐渐淘汰整体顶梁液压支架和单体П钢回采工艺,软帮悬顶面积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倾角超过25°的采煤工作面选择合理支架设备,制定防顶板抽漏措施。遇有地质构造或顶板不稳定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控顶措施,全工作面制定可靠的防止煤岩、物料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新设计采煤工作面上下回采巷道断面不得低于8m2

    2.机电运输管理矿井供电。各煤矿配齐机电运输管理人员,严格管理,确保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齐全有效,电气设备完好率、防爆率达到100%。产煤区每月、市稽查支队每季对辖属煤矿供电系统和所有设备全面排查一遍,对矿井供电隐患逐一制定措施整改,做到隐患清零。绞车提升运输。凡采用绞车提升的井筒必须在井筒上部、中部、底部安设视频探头,视频探头延井筒方向照射,清晰度符合标准,对工人违章蹬车实施严格管控。驻矿专盯员每班、市区监管人员每次检查必须对煤矿绞车大绳、勾头完好、一坡三挡、人车安全闸及连接装置和人车运行前落闸实验进行监督检查,录制执法影像,强制煤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带式输送机。煤矿必须建立皮带使用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购进米数、使用米数、使用位置、阻燃检验、阻燃实验责任人。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完好。煤矿必须购置皮带探伤设备,按规定每旬对矿井所有带式输送机进行一次全面探伤检查,驻矿专盯员、市区监管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对煤矿皮带探伤情况进行逐一审查。

    3.消防火管理矿井系统巷道、采区系统巷道见煤点必须进行喷喧、灌注粉煤灰处理,确保充实灌严开采发火煤层的矿井回掘巷道喷喧,初喷距工作面10米,复喷距工作面30米矿井灌浆系统必须完好,并铺设到采面上隅角,灌浆材料充足购置满足需要的制氮设备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CO为令,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开采容易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对采空区气体进行超前预警分析;必须采取对煤体注水、软帮喷洒阻燃液、采空区注氮、灌注粉煤灰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做到无死角预防。

    4.防治水管理严格落实物探分析各区配足物探专业人员,煤矿井下所有工作面施工前、巷道变向前由区煤管局牵头现场监督进行物探分析,物探点要有醒目标记并做好记录,每80米一循环,形成物探分析报告物探分析报告无区监督人员签字,视为无效物探,责令相应工作面停产严格执行钻探跟进有低阻异常区时,煤矿必须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严格落实探放水相关规定。无低阻异常区时进行钻探验证,掘进工作面钻探孔深不小于40米,保留最小距离不小于30米复采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具备专家《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探参数论证意见》八项条件的,可不采取钻探方法进行探放水。

    5.瓦斯管理树立煤矿瓦斯“零超限”理念,掘进工作面瓦斯量达到0.2%以上,必须上齐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做到应抽尽抽,否则不准施工作业出现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逐级倒查相关责任人责任严格煤矿局部通风“三个末端”管理,煤矿负责每天汇总“三个末端”相关数据,驻矿专盯员、监管人员检查过程中影像录制并严格审查将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量、风速为瓦斯管理作为监管人员重要检查内容,岩石工作面风速不低于0.15米/秒、煤及半煤岩工作面风速不得0.25米/秒,工作面风量必须达到施工设计规定。

    (三)严密机制措施。

    1.严格执行七项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一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市区监管部门按周、月时间节点召开安全例会,部署工作,解决问题,掌控动态

    二是早晚调度会制。市区监管部门每天早晚分别召开安全监管调度汇报会,节假日不休息,监管领导每天早晚参加,认真听取监管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各类问题,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

    三是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重大隐患处置责任清单制。市区监管部门检查后,在下达执法文书的同时,如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重大隐患,必须填写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重大隐患处置责任清单存档备查。监管人员未填写的,按重大隐患问题未查出处置

    四是重大隐患立案制。实行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重大隐患立案追查,必须分析产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处理意见,对失职人员追责问责到位。监管人员对煤矿重大隐患未立案追查的,按重大隐患处理不到位问责

    五是煤矿管理人员黑名单制。实行煤矿管理人员工作情况扣分管理,扣满12分不得在煤矿从事管理工作。监管人员发现煤矿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未履行扣分管理的,对相关责任人严厉追责问责。

    六是隐患整改闭合制。对查出隐患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层级验收闭合。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闭合的,按“五清单六追责”严肃追责问责。

    七是暗访暗查制。不定时抽查、不定期夜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暗访暗查,及时查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2.坚持彻查检查机制,掌控煤矿安全动态。各煤矿6日、16日、26日由矿长带领全矿各系统管理人员进行“逢六”隐患自检彻查,煤矿矿长带班入井,跟班作业,安检员每班检查。产煤区每旬对区属煤矿实施跟踪彻查一遍,专盯员跟班现场专盯监管重点,区监管中队每三天检查一个循环。市稽查支队以“四不两直”方式每月至少对全市煤矿全面督导彻查一遍、稽查一遍

    3.规范检查流程标准,明确执法规定要求。在严格执行原有工作流程、检查标准和影像录制内容要求基础上,明确井下工作时间,带班矿长和煤矿安检员入井时间不少于8小时专盯员入井时间不少于4小时监管人员入井时间不少于2.5小时。严格执行专盯员1229个点、日常检查20项、彻查24项检查标准。

    严格落实专盯员工作责任。专盯员每天每班必须按要求完成对分管煤矿的检查工作,录制执法影像,填报当班检查发现问题日报表,向上级汇报检查出各类问题;区监管中队对分管2个煤矿6名专盯员当班入井检查情况认真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区煤管局长、总工程师、监察大队长对各中队审查专盯员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国家、省和市区监管领导、监管中队等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而专盯员检查没有发现的,对照专盯员12项29条及上级交办工作任务按“五清单、六追责”进行问责处罚,切实发挥专盯员监管作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4.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筑牢安全监管防线。严格执行煤矿、产煤区煤管局、市稽查支队层级督查、层级问责工作机制,所有监管人员每天录制执法影像审查下级一个执法影像,市、区监管部门执法文书附“五清单、六追责”审查表,每次执法检查填写审查追责意见发现煤矿、区、市各层级监管人员执行“五清单六追责”不严格、标准低、打折扣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对不追责者加倍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5.采取失职约谈,保证监管人员履职。市区监管部门监管领导对下一级工作审查必须留影、留痕市区监管领导出现对下级审查问责不认真的,各产煤区区委、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市煤矿安全稽查支队由市煤管局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

    6.建立警示教育制度,树牢安全防范意识市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市区监管人员观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接受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增强监管人员危机感、紧迫感,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提高监管人员安全意识。未定期开展警示教育的,全市通报批评。

    三、煤矿安全生产奖惩

    (一)安全生产奖励标准、程序及资金来源。对严格执行落实上述煤矿安全生产职责措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零死亡、零事故、零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2017版第十六条和2021版第十九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对在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领导(市煤管局负有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副局长、稽查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区主管常委、副区长)和监管人员,给予季度安全生产奖励和年度安全生产奖励。

    1.季度安全生产奖励。对季度内辖区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深入煤矿井下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市支队长每月入井不低于10次,其他安全监管领导每月入井不少于15次,监管人员每月入井不低于25次);负有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一线监管领导和监管人员季度奖励不超过3万元/人

    (1)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其工作职责和承担工作量,奖励不超过25000元/人。

    (2)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其工作职责和承担工作量,奖励不超过27500元/人。

    (3)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且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其工作职责和承担工作量,奖励不超过30000元/人。

    2.年度安全生产奖励。对年度内辖区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深入煤矿井下从事安全监管工作;负有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一线监管领导和监管人员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人  

    (1)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奖励不超过30000元/人。

    (2)对区煤管局局长、市稽查支队大队长奖励不超过40000元/人。

    (3)对监管领导奖励不超过50000元/人。

    3.安全生产奖励评定程序和资金来源。

    (1)各产煤区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考评组织机构,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市煤管局稽查支队和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提供煤矿安全监管相关参考数据),按季度和年度自行开展评定,依安全生产奖励相关规定,给予季度、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市稽查支队根据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按季度和年度自行开展评定,依安全生产奖励相关规定,给予季度、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3)季度、年度奖励从2021年61日起执行。

    (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对辖区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监管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存在过错行为的,取消安全奖励。并依据《鹤岗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鹤政规〔201710号)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依据调查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整岗位、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6日印发

  

  图片解读:关于《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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