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400000-2022-00210
  • 分类:已废止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11-12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焚烧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祭祀行为的通告(废止)
  • 文号:鹤政规〔2021〕3号
  • 关键字:
  • 时效:2022年8月15日废止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焚烧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祭祀行为的通告(废止)

2021-11-12 10:55








鹤政20213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生产经营焚烧迷信殡葬用品

提倡文明祭祀行为的通告

                  

    为推动殡葬改革、摒弃丧葬陋俗、倡导文明祭祀、净化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文明的新鹤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辖区区域范围内(暂不含殡葬服务机构)禁止生产经营焚烧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绿色祭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提倡采取鲜花祭祀、网上祭祀或到墓地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主动摒弃不文明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牛、纸马包括用于祭祀焚烧的“黄纸”等迷信殡葬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没收迷信殡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00元1000元罚款。

    三、禁止市民在城区内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公园等露天场所摆放、销售、抛撒、焚烧迷信殡葬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

    四禁止在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焚烧迷信殡葬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林草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提倡广大群众在各殡仪服务单位以文明祭祀的方式祭奠逝者,逐步引导群众摒弃焚烧迷信殡葬用品的习俗。

    六、党员、干部要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带头节俭办丧事,做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引领者。

    七、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4日印发的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祭祀行为的通告》(鹤政规〔2019〕8号同时废止。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图片解读:关于《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焚烧迷信殡葬用品提倡文明祭祀行为的通告》的解读(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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