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省级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二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鹤岗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2024年1-7月,鹤岗市PM2.5浓度均值为25微克/立方米,目标值为24微克/立方米,完成年度目标存在风险。
二、整改目标:全市PM2.5年均值浓度不高于24微克/立方米。
三、整改措施:
1.各县(区)政府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有效开展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控秸秆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
2.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涉气企业监管,保证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8个县(区)PM2.5平均浓度进行月排名,发现污染天气及时督导相关县(区)政府排查原因,落实整改。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建立秸秆禁烧市级领导包保机制,组织开展督查巡查,督察以来,我市未发生重污染天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余份,发现问题全部立行立改,对洗煤行业、供热企业、焦化企业、煤场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12月对全市8个县(区)进行了空气质量月度排名通报,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对出现污染时段的县区督导排查原因,落实整改措施。2024年我市PM2.5均值为24微克/立方米,完成年度目标,位列全省第三。
五、公示时间: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27日
六、受理部门: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七、受理电话:0468-3231797
八、受理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49号
如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