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萝北口岸优势,加大培育、扶持外经贸企业力度,全面推进我县对外贸易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萝北县注册,并在进出口业务时使用萝北注册公司合同的外经贸企业均享受本规定。
第二条、落实边贸小额优惠政策。对俄边贸企业可自愿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与税务部门进行协商,确定纳税方式;可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半征收政策,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环节中,实行“双倍抵扣”。
第三条、积极落实和兑现国家和省政府对俄出口地方产品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是:对俄出口一般地方商品.每一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对俄出口机电产品,每1美元奖励7分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对县属企业每出口l美元增加奖励2分人民币。
第四条、凡是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各类法人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局都要为其申办小额贸易经营权; 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或流通性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大贸进出口经营权。外经贸部门要简化申办手续,缩短申办流程,降低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要以国家和省建立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奖励基金为契机,积极扶持企业对俄出口商品、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为外经贸企业争取国家、省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争取国家和省对俄专项资金。
第六条、鼓励企业赴俄开展各种矿产资源开采。对赴俄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由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帮助向市局申报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争取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七条、对在萝北注册的夕卜经贸企业,年过货量达到3(含)万吨以上,或进出口总额在150(含)万美元以上,或纳税3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过货量达到5(含)万吨以上,或进出口总额在300(含)万美元以上,或纳税6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过货量达到lO(含)万吨以上,或进出口总额在600(含)万美元以上,或纳税12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lO万元。对新引进外经贸企业的有功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奖。进出口货物总量、进出口贸易额均以海关统计为准:纳税额以税务部门统计为准。
第八条、对在萝北口岸年过货量在3万吨以上的,口岸基础设施维护费实行分段减免。
第九条、在萝北口岸年过货量10000(含)吨以上.或进出口总额达到50(含)万美元以上,或纳税金额超过10(含)万元以上(不含进口环节税收)的外经贸企业,由外经贸局核实进出口货物量、贸易额、纳税金额,报主管县长审批后,由经济计划局半月内给企业法人颁发贵宾卡。
第十条、为外经贸企业法人发放口岸出境优待证。凡是在萝北注册的外经贸企业的法人代表持《优待证》出境,可免收口岸管理费、检疫费和代理费。
第十一条、对于有订单、缺资金的出口企业,凡是有贷款要求并具备担保条件的,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向省鑫正担保公司推荐给予低息贷款担保,并协调银行及时发放封闭低息贷款,保证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银行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对俄经贸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加强与俄方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我县企业和产品进入俄罗斯市场创造规范和便利的条件。凡在萝北申请办理各种外经贸许可证件、审批手续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一切从简从快。
第十三条、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产品可实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方式(国家商检总局规定必须实行逐批检验的商品除外),免予逐批检验;对有期限要求的出口商品,要加快验放速度,保证及时发运;对大宗出口产品实行集中预检,分批验放。
第十四条、出口货物时,出口企业可免缴过路费和口岸基础设施维护费。过路费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按实际出口吨位返还。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萝北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