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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重点企业收费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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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萝北县经济计划局 加入时间:2005-8-29 21:37:0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此收费单2005年在萝北县萝凤建材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实行,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其他企业延伸。

    二、此收费单由核发机关审验核准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三、凡未列入此单内的收费,收费部门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并经过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否则企业均可拒付。

    四、持单企业对应缴费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过期不缴的,征收部门有权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征费部门应按收费单规定的标准征费,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将视为违规收费处理。

    六、企业办理此单,需由企业向县经济计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由经济计划局负责制发。

    七、企业收费单由经济计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由制发机关核准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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