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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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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萝北县纪检监察机关、招商办 加入时间:2005-8-29 21:36:28

 

    为进一步推进兴工富县战略,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治乱减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对重点企业实行收费单制度。各执收部门对纳入收费单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否则企业均可拒付。持单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对未列入收费单的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前三年的平均数收取,或以省以上文件规定按下限标准收取,否则按乱收费处理。
    (二)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减少干预,不准到企业乱检查,更不准乱摊派、乱罚款。对重点骨干企业的必要检查须经县级包扶领导同意,否则企业可拒绝检查。对正在建设期间的重点项目和新开工的外来企业检查,由企业减负办陪同。
    (三)各单位接待上级各类检查时,要热情、积极主动地介绍我县的各项优惠政策,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绝不允许借上级要求为名,以损害全县利益为代价,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
    (四)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稽查大队要定期深入重点企业走访调查,采取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或问卷测评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反馈情况。
    (五)自2004年起,县政府不再向各部门下达包括罚没款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令性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向基层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继续实行收缴分离,管用分开制度。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六)由县经济计划局牵头建立“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两次办结、一口收费”的一条龙服务。投资服务中心设常驻单位和非常驻单位,对外来投资者履行咨询和预审、受理、审批、送达、后续服务等审批程序。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必须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审批部门认可,投资者或企业可先施工,后完善手续,因手续不全等问题所产生的后果,由审批部门负责。
    (七)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为前来咨询和办事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优惠政策,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八)凡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企业,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协议出让土地。
    (九)降低投资者先期成本。对重大的生产加工型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协调用地,达到或超过合同规定经营年限的,投资者可享受土地使用零成本优惠政策。
    (十)对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到我县兴建的投资规模大、利税高的重大项目,达到或超过一定年限的,可给予适当规模的包括厂房在内的设施投入,并将设施按合同规定的年限,可无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
    (十一)落实好外来投资者在经营期的奖投政策。对重点骨干企业,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速经济发展推进区域联合的若干规定》,由企业申报,经财税部门核对,县长办公会签批,于每年年初集中兑现前一年度的奖投。
    (十二)对招商中介人引进县域外生产型、技术开发型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按第一年实现税金的5%奖励给中介人;到位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10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一年实现税金的10%或10万元的轿车一台;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第一年实现税金的25%或75万元以上的高级轿车一台。奖金由政府兑现。对单位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可在奖励单位的奖金中提50%奖励给个人。
    (十三)对引入被县政府确定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到位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投资额特别巨大的,给予一次性重奖。
    (十四)对引进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新建企业和经营业户,营业期满一年,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平方米住房一套。
    (十五)对引进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入股的,年度纳税新增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六)对乡镇引进的项目,将三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该乡镇;对异地招商的两个乡镇,三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各奖50%。
    (十七)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的中外客商,且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招商引资有特殊贡献,并具备条件的,可提名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十八)凡得到招商引资奖金的单位及个人所应缴的所得税由县政府承担。在招商引资中有突出贡献的机关干部,对素质好、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十九)对未纳入上述条件中的有关事项,经请示有关领导,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商定。
四、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
    (二十)全县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被视为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1、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各自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落实的。
    2、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办妥审批事项及证照的。
    3、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的。
    4、对外来投资者及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及吃、拿、卡、要的。
    5、对重点企业实施的各类检查,事前未报请包扶企业的县领导同意的。
    6、在接待上级检查时,不能客观认真地介绍我县各项优惠政策,而是借上级要求为名,以损害全县利益为代价,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的。
    7、未经批准,对持有“贵宾卡”的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检查的;擅自对外来投资者的车辆一般性违章予以处罚的。
    8、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导致同一问题反复投诉的。
    9、对发生的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破坏经济环境行为查处不力、不及时或故意袒护,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对可能影响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的行为(如供水、供电、通讯等),因不预先告知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对列入收费单的重点企业,执收单位另行确定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十一)县管单位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发生一次对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分管领导上门检讨,说明情况,挽回影响;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两次,主要领导上门检讨,说明情况,挽回影响,并罚款500元。单位给予黄牌警告。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十二)垂直管理单位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发生一次,对该单位和当事人黄牌警告,分管领导上门检讨,挽回影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发生两次的,主要领导上门检讨,挽回影响,并罚款300元,对单位及主要领导在电视上公开曝光,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调离,单位取消参加行风评议资格。
    (二十三)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县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投资者、重点个体私营业主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对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由政府向其反馈情况,建议通过电视说明解释。
    (二十四)对以上违反若干意见行为当事人的处理,分别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作出决定。
    (二十五)以上意见的实施与全县目标管理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奖励
    (二十六)对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中认识高、作风正、贡献大的单位和领导,要在政治上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在经济上,年终要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本意见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招商办负责解释并付诸实施。
    (二十八)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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