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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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

  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刑警大队警务公开制度    

  萝北县公安局身份证承诺

  办理户口程序

  爆炸物品销售、运输、购买、使用行政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开办旅馆、典当、印铸、刻字业行政许可


工商税收








办理费用: 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大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 0.8% 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起过 1000 万元(不含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记费最低款额为 50 元。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用为 300 元。 
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验资报告;
6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 、经理的任职文件;
8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
1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 、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 、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示的验资报告;
7 、出资人出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9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原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并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审批时限: 10 天内领取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0468 - 6822995










 

办理费用:   40元
前期手续: 一、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若属特种行业需要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的证明;外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其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凭合同或其它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批文、决议、证明等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如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新的经营场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缴销发票、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的主管国税机关书面证明;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主管国税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书面证明。
5、解散、破产、撤销批文。
6、承包合同项目验收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办理流程: 1 、开业税务登记:凡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 、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当日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或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到原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审批时限: 30日内
联系电话: 0468 - 6605555










办理费用:  
前期手续: 一、开业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及其复印件;
5、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6、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批文、决议、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缴销发票、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的主管国税机关证明;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主管理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证明;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办理流程: 1、开业税务登记:凡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当日或有关部门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或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之日起15日内到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审批时限: 30 日内
联系电话: 0468 - 6823347

畜牧农机











前期手续:

1. 兽药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 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 1 张( 2 寸)

办理流程: 从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县兽药监督所受理——填写申请表——资格审查——现场检查验收——主管领导签字——局长审批——签证——发证
审批时限: 30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2921












前期手续: 申请报户的农业机械、填表登记、盖章、产品合格证和居民身份证。产品发票。
办理流程: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登记表》经检验员签字、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内业人员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审批时限: 1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00547
 

投资 城建 环保









前期手续: 1、工程质量监督书;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4、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5、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6、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施工单位对工程验收报告;
(1)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观众感质量检查记录;
9、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结果;
11、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建设单位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17、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填写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申请书;
2、填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审批时限: 15天
联系电话:  





前期手续: 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
1、职工因工死亡率低于千分之二,因工负伤率低于千分之三十六,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企业有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并在生产活动中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按建设部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检查,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其中优良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设安全处(科),专职安全人员数量根据建设部门规定按企业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五的比例上级配备,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全部取得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5、企业应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百分之十五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单独建帐,做到专款专用。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
1、职工因工死亡率低于千分之三,因工负伤率低于千分之三十六,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
2、积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1、填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表;
2、报上级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联系电话:

0468 - 6822369











前期手续: 1、立项文件;
2、规划许可;
3、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拆迁许可;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签订的合同及技术结果,施工图已经审查,四方主体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8、质量监督手续;
9、建设工程安全审批手续;
10、资金证明;
11、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填写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2、审批前期手续所有资料;
3、齐全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审批时限:   15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2369










职  责: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县政府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批管理。
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我局提交基建投资申请;
2、经过建设项目初审后,下发年度基建计划;
3、项目单位持计划,办理以下手续:
(1)到城建局规划处办理项目建设选址;
(2)到财政局办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
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将项目计划所需资料返回我局,上请市局后,经主任审核上报设施图纸后,下发投资许可证。
联系人: 尚连江
联系电话:        0468 - 6825854

土地交通








前期手续: 1、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临时用地的应先由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3、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4、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5、项目主体用地立项批复文件;
6、不造成其它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地下管线等破坏的保证或证明。
办理流程: 报县国土资源局规划用地股审核后,局务会议上审批。
审批时限: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查,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
联系电话: 0468 — 6823501




使





前期手续:   1、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协议书、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文件,或其它合法的证明文件;
  3、原土地证书;
  4、变更后的房照。
办理流程:   1、城镇一、二所(乡镇土地管理所)对申请变更者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填写变更审批表及土地证书收取规费;
  2、地籍股对登记材料及土地证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登记材料进行归档;
  3、由城镇一、二所(乡镇土地管理所)将土地证书发放给变更申请者。
审批时限: 20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3501

质量物价











前期手续: 调整本县行政区域内省管理的收费项目的标准:
1、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2、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
3、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成本和费用核算情况。
4、属于实行听证范围的收费项目,需提供收费项目三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听证会材料。
办理流程: 在收到收费单位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正式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
在受理申请后,县物价局将会同财政局或有关部门,代表省局初审标准和测算成本,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省物价局。
审批时限:  
联系电话:  











办理费用: 技术服务费:90元 工本费:18元
前期手续: 机关:交验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办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编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交验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办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机构编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含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审批-填写申请表-证书打印
审批时限: 1 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2147

治安消防












办理费用:   9元
前期手续:   一、典当业
  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
  2、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开办行业场所审批表两份。
  二、刻字业
  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开办行业场所审批表两份。
  三、旅馆业
  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填写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办理行业场所审批表(两份)。
  四、出租车业
  1、机动车辆照片一张;
  2、驾驶员一寸照片两张;
  3、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驾驶车辆的行车证复印一张;
  5、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办理流程:   一、典当业
  1、申请人持手续经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行业负责人、治安大队大队长审核;
  2、审核后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到治安大队内勤室办证。
  二、刻字业
  1、申请人持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核;
  2、申请人持证明经行业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审核;
  3、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大队行业负责人审核;
  4、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审批;
  5、申请人持证明到治安大队内勤室办证。
  三、旅馆业
  1、申请人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开办行业场所审批表经责任区民警审核;
  2、申请人持证明经行业所住辖区派出所所长审核;
  3、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大队行业负责人审核;
  4、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审批;
  5、申请人持证明到治安管理大队内勤室办证。
  四、出租车业
  1、到刑警大队情报中队登记备案;
  2、核准后发给出租车特种行业证;
  3、按规定培训教育定期对出租车行业审验。
审批时限:  
联系电话:  

人事教育











办理费用:   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手续: 教育系统内认定各学校和需要认定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
2、应具有国家承认和师范学历,所学专业和所教学科相同或相近。高中本科、初中专科、小学中师;
3、具有干部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
4、普通话测试标准应在二级乙等以上;
5、经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鉴定并身体健康;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办理流程: 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和部署,凡符合认定条件和教师,应向学校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由学校按有关要求组织教师形成认定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机构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审批时限: 30-3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68-6830754









办理费用:
前期手续: 1、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及户口身份证提出的书面办学申请报告;
2、拟办教育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3、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及专职教师资格证明;
4、举办者投入的必备资金的验资证明;
5、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对前期手续进行考察、评议,提出申办是否具备审批条件;
2、对申请举办幼儿园学前班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内以书面形成答复;
3、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4、办理幼儿园、学前班的单位或个人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发给卫生合格证后,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园许可证。
联系电话: 0468-6830754









前期手续: 一、单位和团体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具法人资格凭证;
2、申请办学报告;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方案和章程;
5、拟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主办单位(团体、个人)为拟办教育机构提供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7、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8、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9、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10、拟办教育机构与居民社区签订安全、卫生协议书。
二、公民个人(不含在职人员)申请办学,办理者须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7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具办学者与所办专业相应的文化学历、技术专长的证明文件;
2、办学者本市户口、身份证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出具相应的保证金;
4、出具上述第1款规定的相应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审核。
3、批准。
4、发证:试办期为12个月。
审批时限: 3个月
联系电话: 0468 - 6830754

医药卫生










前期手续: 具备执业管理资格,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达到注册资金和《医疗机构执业标准》。
办理流程: 县级卫生行政申报----地市级审查----省级审查----合格后公示发证
审批时限: 30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3813

民政事务









办理费用: 结婚证每对 9 元,离婚证每对 9 元
前期手续: 1、结婚登记:
双方户口、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申请再婚的,需持离婚证。
2、离婚登记:户口和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流程: 1、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2、离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审批时限: 1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3880









办理费用:   250元
前期手续: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流程: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书。
  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3、申请收养弃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审批时限:   30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3880









前期手续:   1、申请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收入证明、下岗证明;
  2、医疗诊断书、残疾证书;儿女赡养证明;户口复印件等;
  3、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办理流程:   1、由居委主任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测算,达不到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交镇民政办审定,民政办审定后报市民政局换取《萝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进行审批。
  3、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审批前的入户抽查,对虚报隐瞒,伪造证件的居民进入低保的要追究入户调查人员责任,并撤销其申请。
审批时限:   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联系电话:   0468 - 6823880

外事外贸









前期手续:   企业报关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书
办理流程:   外经外贸股审核后备案
审批时限:   1天
联系电话:   0468 - 6822789









前期手续:   一、赴除俄罗斯以外国家
  1、邀请信原件,中文翻译各一份,复印件四份;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四份;
  3、照片三张(照片为光面或亚光绒面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正中写上名字;
  4、各组团人员所在党委要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出国申请报告(以党委文件形式)。
  5、政审件,初次出国要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需提供前次审查批件复印件一份,领导签字,注明日期,并由单位加盖组织印章;
  6、如团组中有副处级以上人员,需要报双鸭山市委组织、纪检部门审批,县(市)级党政正职需附报省政府的一份;
  7、填写黑龙江省因公出国任务审批单;
  8、原件和复印件各四份,填写时必须打字,并在任务栏内除须明确出访的具体任务外,还应列举访问的各城市名称及必要性。
  二、赴港澳地区
  1、《黑龙江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
  2、填写签注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一张);
  3、其它材料可参照出国团组的要求。
办理流程:   萝北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县委组织部(政审)---县外事侨务办----双鸭山市外事侨务办---省外事侨务办,其中包括因公人员政审表到主管县长、主管书记签字。
联系电话:   0468-









办理费用:   2元
前期手续:  1、需要委员会(村委会)证明;
 2、所辖区派出所出具本人的现实表现证明;
 3、边防大队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到边防大队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由边防大队主管业务副大队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边境通行证。
审批时限:   1天
联系电话:   0468-

文化劳动









 

前期手续: 设立音像制品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由个人填写《营业申请表》,文化市场管理所实地堪验不超过2天,主管领导审批不超过2天,登记、签发证时间不得超过7天。
审批时限:   10日内
联系电话:   0468 - 6822159

















前期手续: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场所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由个人填写《营业申请表》,文化市场管理所实地堪验不超过2天,主管领导审批不超过2天,登记、签发证时间不得超过7天。
审批时限: 10日
联系电话: 0468 - 6822159

水务林业









前期手续:

一、凡新建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首先向排水处申请 " 排水施工许可证 " 。
二、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指定的排水设计机构进行规划、设计,任何未经排水业务部门审查的设计,不得用于施工。
三、按规定办理 " 室外排水工程审批手续 " 。
四、由主管部门安排专业施工队伍或招标选定施工队伍。
五、工程竣工后,由排水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并向用户发放 " 排水使用许可证 " 。

办理流程:   技术室---监测室---主任室
审批时限:   5天
联系电话: 0468-6823785












办理流程: 依据《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文件精神,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2、前期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3、伐区作业设计文件。国有林场和其他有林行业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和《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集体、个人可参照《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但设计文件必须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或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措施和更新时间等内容。
4、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联系电话: 0468-








前期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1〕31号)的精神,办理木材运输证明需提交下列材料:
1、植物检疫证明。
2、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3、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凭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介绍信。
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6、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单位介绍信。
7、需申请办理出省运输证的,必须经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萝北县县林业局林政科即时一次办理
审批时限:   1天
联系电话:   0468-








前期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1〕31号)的精神,办理木材运输证明需提交下列材料:
1、植物检疫证明。
2、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3、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凭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介绍信。
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6、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单位介绍信。
7、需申请办理出省运输证的,必须经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萝北县县林业局林政科即时一次办理
审批时限:   1天
联系电话:   0468-










前期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占用、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需逐级报送的有关材料如下:
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请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3、逐级审核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一式四份);
4、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收据,林地、林木、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协议书;
7、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联系电话:   0468-



办理
野生
动物
及其
产品
经营
许可



前期手续:

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动管联发〔 1998 〕 176 号),申请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申请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期限、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给《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对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再根据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2 、申请经营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联系电话:   0468-



办理
木材
经营
加工
许可



前期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1〕31号)的精神,办理木材运输证明需提交下列材料:
1、植物检疫证明。
2、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3、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凭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介绍信。
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6、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单位介绍信。
7、需申请办理出省运输证的,必须经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联系电话:   0468-



办理
野生
动物
及其
产品
出省
运输
证明



前期手续: 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动管联发〔1998〕234号),申请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省内运输、携带、邮寄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凭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向起运地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省内证明》;:向省外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及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上述证件和起运地的地、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省证明》。
联系电话:   0468-

其    它







前期手续:   具备安全条件准建证、企业厂长(经理)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工艺流程、产品说明书。
办理流程:   1、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安全条件准证;
  2、持安全条件准建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3、向鹤岗市局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电话:   0468-








办理费用: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每证5元
前期手续:   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到种子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自繁种子生产基地资金必须达到100万元;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
办理流程:   经种子管理站备案后,报县农委审核,最后报省农委审批。
联系电话: 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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