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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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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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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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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
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大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 0.8% 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起过 1000 万元(不含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记费最低款额为 50 元。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用为 300 元。 |
| 设立登记: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验资报告;
6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 、经理的任职文件;
8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
1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 、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 、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示的验资报告;
7 、出资人出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9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原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并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 审批时限: |
10 天内领取营业执照 |
| 联系电话: |
0468 - 6822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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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税
务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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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
40元 |
| 前期手续: |
一、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若属特种行业需要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的证明;外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其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凭合同或其它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批文、决议、证明等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如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新的经营场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缴销发票、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的主管国税机关书面证明;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主管国税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书面证明。
5、解散、破产、撤销批文。
6、承包合同项目验收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 办理流程: |
1 、开业税务登记:凡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 、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当日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或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到原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审批时限: |
30日内 |
| 联系电话: |
0468 - 660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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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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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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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手续: |
一、开业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及其复印件;
5、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6、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批文、决议、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缴销发票、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的主管国税机关证明;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主管理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证明;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
| 办理流程: |
1、开业税务登记:凡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当日或有关部门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或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之日起15日内到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审批时限: |
30 日内 |
| 联系电话: |
0468 - 6823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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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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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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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手续: |
1. 兽药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 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 1 张( 2 寸) |
| 办理流程: |
从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县兽药监督所受理——填写申请表——资格审查——现场检查验收——主管领导签字——局长审批——签证——发证 |
| 审批时限: |
30天 |
| 联系电话: |
0468 - 6822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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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机
械
牌
证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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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手续: |
申请报户的农业机械、填表登记、盖章、产品合格证和居民身份证。产品发票。 |
| 办理流程: |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登记表》经检验员签字、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内业人员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
| 审批时限: |
1天 |
| 联系电话: |
0468 - 680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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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城建 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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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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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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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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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手续: |
调整本县行政区域内省管理的收费项目的标准:
1、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2、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
3、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成本和费用核算情况。
4、属于实行听证范围的收费项目,需提供收费项目三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听证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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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在收到收费单位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正式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
在受理申请后,县物价局将会同财政局或有关部门,代表省局初审标准和测算成本,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省物价局。 |
| 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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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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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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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
技术服务费:90元 工本费:18元 |
| 前期手续: |
机关:交验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办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编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交验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办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机构编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含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审批-填写申请表-证书打印 |
| 审批时限: |
1 天 |
| 联系电话: |
0468 - 682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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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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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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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
9元 |
| 前期手续: |
一、典当业
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
2、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开办行业场所审批表两份。
二、刻字业
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开办行业场所审批表两份。
三、旅馆业
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填写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办理行业场所审批表(两份)。
四、出租车业
1、机动车辆照片一张;
2、驾驶员一寸照片两张;
3、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驾驶车辆的行车证复印一张;
5、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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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典当业
1、申请人持手续经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行业负责人、治安大队大队长审核;
2、审核后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到治安大队内勤室办证。
二、刻字业
1、申请人持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核;
2、申请人持证明经行业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审核;
3、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大队行业负责人审核;
4、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大队大队长审批;
5、申请人持证明到治安大队内勤室办证。
三、旅馆业
1、申请人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行业场所档案及申请开办行业场所审批表经责任区民警审核;
2、申请人持证明经行业所住辖区派出所所长审核;
3、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大队行业负责人审核;
4、申请人持证明经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审批;
5、申请人持证明到治安管理大队内勤室办证。
四、出租车业
1、到刑警大队情报中队登记备案;
2、核准后发给出租车特种行业证;
3、按规定培训教育定期对出租车行业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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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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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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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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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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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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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手续: |
具备执业管理资格,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达到注册资金和《医疗机构执业标准》。 |
| 办理流程: |
县级卫生行政申报----地市级审查----省级审查----合格后公示发证 |
| 审批时限: |
30天 |
| 联系电话: |
0468 - 6823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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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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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外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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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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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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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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